2016-02-06 06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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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)
◎ 吳景欽
自由廣場》
黃世銘氣死郭冠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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銓敘部以程序有瑕疵為由退回郭冠英退休案,
當事人雖仍可提起行政救濟,
但總算露出正義的一線曙光。
只是在去年初退休,
違法程度更勝郭冠英的前檢察總長黃世銘,
卻似乎對之無可奈何。
郭冠英於二○○九年,
擔任新聞局派駐多倫多的新聞組長期間,
因發表辱台言論,
致被新聞局考績委員會以記兩大過免職,
又遭監察院彈劾,
並經公懲會為撤職及停止任用三年之決議。
由於我國並無如德國刑法第一三○條般,
將歧視性的言論入罪化,故郭冠英的種種言行,
即便嚴重挑起族群對立,仍不涉及刑事不法,
卻同時受有免職與撤職處分,
顯見其所引起的爭議之大。
而因現行法並無公務員遭免職後不能回任的明文,
再加以郭冠英撤職停止任用的期間已滿,
則台灣省政府公開徵才,並因此錄用郭冠英,
於法似無不合。
惟此過程並未踐行原先公告的面試,
就有違程序正當與誠信原則,
且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廿七條,
已屆限齡退休人員,
各機關不得進用,
則在郭冠英即將滿六十五歲時加以任用,
實已嚴重違反此等規範,
致讓人有量身打造與圖利之感。
而如今銓敘部否定退休案的決定,不過是遲來的正義。
此外,
根據法官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,法官或檢察官,
只要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確定且未經緩刑者,
就應為免職。
故前檢察總長黃世銘,
因向馬總統報告王金平涉及關說案,
致觸犯洩密罪而遭法院判處一年三個月有期徒刑,
雖可易科罰金,卻因未受緩刑,理當被免職才是。
惟巧妙的是,
其卻趕在法官法中,
對於司法人員特別優退制度生效日時,
即二○一五年一月六日申請退休,
由於此時刑事判決尚未確定,
自可享有優厚的退休金,
致暴露出法律的一大漏洞。
雖在去年五月,
立法院修正公務員懲戒法,
明文懲戒得包括剝奪、減少退休金等處分,
但基於不溯既往原則,
也不能及於之前發生的案子。
更何況,就算採溯及既往,
但如黃世銘,根本未被彈劾,
何來懲戒法的適用?
顯見,考試院已研議多時,
即對違法失職公務員追回退休金之制度,
就應儘速增訂於公務人員退休法,
以收亡羊補牢之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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