黃世銘氣死郭冠英

2016-02-06 06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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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)

◎ 吳景欽

 

自由廣場》

 

黃世銘氣死郭冠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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銓敘部以程序有瑕疵為由退回郭冠英退休案,

當事人雖仍可提起行政救濟,

但總算露出正義的一線曙光。

 

只是在去年初退休,

違法程度更勝郭冠英的前檢察總長黃世銘,

卻似乎對之無可奈何。

 

郭冠英於二○○九年,

擔任新聞局派駐多倫多的新聞組長期間,

因發表辱台言論,

致被新聞局考績委員會以記兩大過免職,

又遭監察院彈劾,

並經公懲會為撤職及停止任用三年之決議。

 

由於我國並無如德國刑法第一三○條般,

將歧視性的言論入罪化,故郭冠英的種種言行,

即便嚴重挑起族群對立,仍不涉及刑事不法,

卻同時受有免職與撤職處分,

顯見其所引起的爭議之大。

 

而因現行法並無公務員遭免職後不能回任的明文,

再加以郭冠英撤職停止任用的期間已滿,

則台灣省政府公開徵才,並因此錄用郭冠英,

於法似無不合。

 

惟此過程並未踐行原先公告的面試,

就有違程序正當與誠信原則,

且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廿七條,

已屆限齡退休人員,

各機關不得進用,

則在郭冠英即將滿六十五歲時加以任用,

實已嚴重違反此等規範,

致讓人有量身打造與圖利之感。

 

而如今銓敘部否定退休案的決定,不過是遲來的正義。

 

此外,

根據法官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,法官或檢察官,

只要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確定且未經緩刑者,

就應為免職。

 

故前檢察總長黃世銘,

因向馬總統報告王金平涉及關說案,

致觸犯洩密罪而遭法院判處一年三個月有期徒刑,

雖可易科罰金,卻因未受緩刑,理當被免職才是。

 

惟巧妙的是,

其卻趕在法官法中,

對於司法人員特別優退制度生效日時,

即二○一五年一月六日申請退休,

由於此時刑事判決尚未確定,

自可享有優厚的退休金,

致暴露出法律的一大漏洞。

 

雖在去年五月,

立法院修正公務員懲戒法

明文懲戒得包括剝奪、減少退休金等處分

但基於不溯既往原則,

也不能及於之前發生的案子。

 

更何況,就算採溯及既往,

但如黃世銘,根本未被彈劾,

何來懲戒法的適用?

 

顯見,考試院已研議多時,

即對違法失職公務員追回退休金之制度,

就應儘速增訂於公務人員退休法,

以收亡羊補牢之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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